[好消息] 立院推動增聘專任運動教練法案
立院推動增聘專任運動教練法案
立院委員王幸男等21人,推動曾定專任運動教練之共用制度,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遴 選聘任多名專任運教練,以利於更多優秀運動員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工作。爰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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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6 年2 月13 日
台學審字第0960005522C 號
訂定「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部 長 杜正勝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台學審字第0960005522C 號令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類科教師,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聘任之教師。
三、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及技術
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前項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其範圍如附表一;所稱成就證明,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
名次證明書或有關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所稱技術報告,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
究成果報告。
四、 送審之成就證明,應附技術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報
告公開出版:
(一) 個案描述
(二) 學理基礎
(三) 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計畫
(四) 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
五、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二) 成就證明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取得,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
(三) 技術報告應檢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其屬一系
列相關成就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就,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得作為參考成就。
(四) 送審之成就曾獲得獎勵,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五) 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
具證明。
(六) 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上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六、 依本要點送審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及運動成就等成果辦理
評審,經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報本部複審。
七、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之評分項目、基準及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二。
八、 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由本部聘請分科簽審顧問推薦審查人,由三人審查,如有退審時,再
依序遞補。審查人三人審查,應獲二人以上審查及格方可通過。
九、經本部授權自審學校,其複審由學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試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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